河南省審計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河南省審計機關行政執法 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
(發布于:2021-12-24 11:03)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審計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單位:
《河南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河南省審計機關行政執法免予處罰清單》已經廳黨組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11月1日
河南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南省審計機關依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進一步提高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水平,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河南省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河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的行為(以下稱違法行為),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范圍、種類和幅度內,決定對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以下稱為當事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違法行為情節的認定。
(二)對違法行為程度的認定。
(三)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處罰。
(四)對違法行為給予何種處罰。
(五)對違法行為給予何種幅度的處罰。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實行裁量基準制度。省審計廳遵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內容,結合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河南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詳見附件1),明確裁量階次和具體標準。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實施審計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種類、幅度內進行。行使審計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相抵觸。
(二)公正原則。行使審計行政處罰裁量應當平等對待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對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審計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三)適當原則。實施審計行政處罰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當。
第二章 裁量適用規則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有證據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的;
(三)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四)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審計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審計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偽造、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經行政執法單位責令改正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對檢舉人、舉報人、證人或者審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救災、防汛、搶險、防疫、優撫,以及救濟、扶貧、社會保障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六)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查屢犯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條 對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十一條 同一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多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應當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規則。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的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當高于中間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于平均值。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當、充分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十四條 下列材料不得作為審計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處罰的證據: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二)以非法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三)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
(四)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材料;
(五)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六)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實行行政處罰裁量權告知制度。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應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在審計報告中應提出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給予何種幅度處罰的意見,并說明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記錄在案。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依照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進行審計聽證。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實行案件主辦人制度。每個審計項目審計組組長、主審作為本項目所涉行政處罰案件的主辦人員,案件所涉違法行為的第一發現人作為協辦人員。
省審計廳行政處罰案件的主辦人員、協辦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履行相應職責、承擔相應責任。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審計局可參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制度。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及其業務部門、法規審理機構應當對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適當性進行復核、審理。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行政處罰的裁量進行集體研究審議,依法作出決定。
省審計廳的行政處罰案件依照本廳審計項目結論性文書審定制度進行集體審議決定。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審計局可參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相應制度。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在審計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處罰裁量基準適用情況、處罰決定及相應法律法規依據、執行要求、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本機關的處罰依據、處罰權限、裁量基準、處罰程序和處罰結果等。
審計機關應當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
第四章 裁量行為監督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權監督制度。每年開展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審計項目質量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年度考核。
上級審計機關應對下級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審計廳負責對全省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報上一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實行行政處罰投訴制度,依法處理行政處罰投訴案件。
當事人認為審計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有關機關投訴、舉報。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并對監督意見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實行行政處罰裁量權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省審計廳審計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照《河南省審計廳審計執法崗位職責及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豫審〔2013〕119號)追究責任。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審計局可參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相應制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豫審〔2020〕142號同時廢止。
附件:1.河南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河南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
附件1
河南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編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裁量 階次 | 情形 | 裁量標準 |
1 | 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 | 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對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或經制止后立即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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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滿2天的。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0.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2天以上未滿3天的。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3天以上拒不改正的。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輕微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生額占抽查金額不滿20%,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發生額占抽查金額不滿20%,情節輕微,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且無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有證據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一般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生額占抽查金額20%以上不滿30%。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3萬元以上0.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生額占抽查金額30%以上不滿50%。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生額占抽查金額50%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比例但因此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發生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 | 企業和個人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輕微 | 不繳或者少繳的財政收入,數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不滿20%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5萬元以上0.8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不繳或者少繳的財政收入,數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20%以上不滿50%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不繳或者少繳的財政收入,數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50%以上不滿80%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不繳或者少繳的財政收入,數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80%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 企業和個人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輕微 | 單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不滿100萬元的,或者是從中非法獲益金額不滿100萬元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3萬元以上0.8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單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或者是從中非法獲益金額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單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或者是從中非法獲益金額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0%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單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或者是從中非法獲益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 |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輕微 | 違反規定印制、轉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等,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損失金額不滿10萬元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0.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違反規定印制、轉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等,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損失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違反規定印制、轉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等,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損失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違反規定印制、轉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等,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損失金額50萬元以上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 |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 輕微 |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額不滿5萬元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0.3萬元以上0.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2萬元以上0.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0.8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2.5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嚴重 |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額30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7 |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代理等單位和個人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 | 《河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代理等單位和個人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依法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騙取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騙取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發生額不滿10萬元,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 依法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騙取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發生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 依法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騙取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發生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 依法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騙取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發生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此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發生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行為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 | 依法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8 | 社會中介機構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出具虛假審計結果 | 《河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第四十一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出具虛假審計結果,違法收取費用、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得委托其從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 輕微 | 出具虛假審計結果,給國家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不滿20萬元,虛假審計結果是由于社會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工作過失造成,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 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1年內不得委托其從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對審計結果部分內容失實、情節輕微,未違法收取費用、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或出具審計結果是由于社會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工作過失造成,有證據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一般 | 出具虛假審計結果,給國家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2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 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2年內不得委托其從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 |||
嚴重 | 出具虛假審計結果,給國家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3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 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2年內不得委托其從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 |||
特別嚴重 | 出具虛假審計結果,給國家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在檢查中不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 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委托其從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
說明:本基準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附件2
河南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審計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加強對行政處罰工作的指導,促進行政處罰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5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審計機關辦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案件,參考省審計廳的指導性案例。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案例指導,是指省審計廳對本系統辦結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收集、分類,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進行整理、總結,形成指導性案例,作為本系統對同類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參考,達到同案同罰。
第四條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省審計廳提交下列案例的電子資料:
(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例;
(二)依法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案例;
(三)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例;
(四)涉外或者在本地區影響較大的案例;
(五)與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例;
(六)經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案例。
(七)其他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例。
提交的上述行政處罰案例資料,應當確保其真實性。
第五條 省審計廳對提交的案例,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從實體和程序等方面進行嚴格的初選、審核,必要時可以對原案例作必要的技術性修正,更好發揮其指導作用。
第六條 省審計廳對于經過初選、審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詢政府法制主管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后,進行審定。
第七條 指導性案例包括標題、案情介紹、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闡述不同意見)、案例評析等內容。
案例評析應當具有合法性和適當性。
第八條 省審計廳對于經審定后的指導性案例,應當通過廳門戶網站公布等形式供縣級以上審計機關參考。但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予公開。
第九條 省審計廳建立指導性案例庫,加強管理,保證案例庫所存指導性案例的可用性,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的使用價值。
第十條 省審計廳應當及時對指導性案例進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廢止: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公布,原指導性案例與之抵觸的;
(三)后指導性案例優于前指導性案例的;
(四)其他法定事由應當廢止的。
第十一條 各級審計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可以參考省審計廳的指導性案例,但是不可在行政處罰文書中直接引用。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審計機關行政執法免予處罰清單
序號 | 處罰事項 名稱 | 設定依據 | 免予處罰情形 | 備注 |
1 | 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對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或經制止后立即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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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發生額占抽查金額不滿20%,情節輕微,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且無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有證據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 |
3 | 社會中介機構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出具虛假審計結果 | 《河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第四十一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出具虛假審計結果,違法收取費用、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得委托其從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 對審計結果部分內容失實、情節輕微,未違法收取費用、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或出具審計結果是由于社會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工作過失造成,有證據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不予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