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縣交執罰字(2020)第610064號
(發布于:2020-08-28 13:20)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濮縣交執罰字(2020)第610064號
當事人:張忠紅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0年08月14日10時30分,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史偉嶺、劉廣宗在G106國道馬白丘段執法檢查時發現張忠紅駕駛東明縣第二運輸公司魯R80633號車運輸原油從柳屯油庫到東明石化,張忠紅在現場無法出示危險貨物運單,經調查,承運人東明縣第二運輸公司已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駕駛員張忠紅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未按照規定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現場筆錄、2詢問筆錄、3執法記錄儀視聽資料、4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復印件、5從業資格證復印件、6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銀行國慶路支行,戶名為濮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賬號為25720022863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
2020年8月24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