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發布于:2024-11-21 11: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優化政務服務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濮陽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以市場為導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由濮陽縣煙草專賣局根據影響許可數量的核心和關鍵指標計算得出轄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總限量,并綜合考慮零售點存量、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將轄區劃分為發展區域、均衡區域、控制區域,實施不同的布局標準。
發展區域,消費需求相對旺盛、零售點增長空間較大的區域,區域建設高速發展,卷煙消費需求旺盛,零售點增長空間較大。
均衡區域,區域建設已經完善,卷煙消費需求飽和,零售點數量較為合理,可滿足消費者日常需求,人口、經濟等保持相對穩定增長空間有限的區域,現有零售點基本滿足所在區域消費需求。
控制區域,區域內建設已經完善,零售點數量已超出該區域的日常消費需求,經濟增長空間有限,現有零售點超過所在區域消費需求。
發展區域,以增加指導數為原則,動態調增零售點數量;均衡區域,保持現有指導數,按照“退一進一”標準設置;控制區域,控制零售點總量,動態調減零售點數量。
第六條 為了合理滿足消費需求、防止無序過度競爭、落實控煙履約要求,對濮陽縣轄區的繁華街道、市場單元和市場單元內的零售點指導數等內容進行動態調整,以發布為準。
第七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應向社會公示。
第二章 零售點總體布局規劃
本轄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總體布局規劃實行:“距離+總量+限制性條款”組合模式。
第八條 距離限制模式
根據區域位置、消費結構、人口密度、環境差異等因素將濮陽縣轄區劃分為縣城繁華街道、縣城一般街道、鄉鎮政府所在地集市三類布局類型。
1.縣城繁華街道兩個零售點間距不低于20米(詳見附件1,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繁華街道調整情況以發布為準,不受距離限制及放寬情形的除外)。
2.縣城一般街道兩個零售點間距不低于30米(除縣城繁華街道以外的區域,不受距離限制及放寬情形的除外)。
3.鄉鎮政府所在地集市兩個零售點間距不低于40米(不受距離限制及放寬情形的除外)。
第九條 總量限制模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規定第八條限制。
1.行政村根據市場單元指導數量,按總量限制原則設置零售點。
2.實行物業管理小區內部:每400戶(以套房數量計算)增設1個零售點(不足400戶可設置一個零售點)。
3.特殊場所的零售點設置:
(1)汽車站、火車站、高鐵站候車廳內,每個候車廳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2)綜合性市場、專業市場內,每100間門店設置1個零售點,鄉鎮區域內不足100間門店可辦理1個零售點;對實際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等,不受所在市場的上限控制,但受市場單元數量調控限制。
(3)達到2000人以上規模的高等院校內(同一校區)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2000人可以增設1個零售點。
(4)客房達到200間以上的賓館酒店,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100間可以增設1個零售點。
(5)封閉式旅游景區、度假村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經營場所,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區)單側,按照一址一證的原則辦理。
(二)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于蛋糕店、五金電料、禮品回收、童車、首飾店、按摩推拿、文化體育、音像制品、母嬰用品、寄賣典當、汽車租賃、農畜養殖、床上用品、書店、漁具、水產、花卉、祭祀用品、通信器材、報亭、文玩、洗車、裝修材料、快遞點、藥店、油庫營業室、旅行社等),設置零售點不得超過本轄區持證商戶的1%,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辦理。
第三章 放寬情形
第十條 對下列情形在距離上予以放寬:
(一)殘疾人本人(精神類疾病除外)、烈屬(以家庭為單位)持有效證明首次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20米,繁華街道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米。以烈屬、殘疾人證申領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擬變更的負責人(經營者)無殘疾證明且不符合當地合理布局規劃,則不適用該條款。
(二)實際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等,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20米,繁華街道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米;實際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具有5平方米以上獨立卷煙商品展賣區,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20米,繁華街道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米;濮陽市內擁有10家以上品牌連鎖超市、便利店,且為同一法人、統一門頭、統一結算、統一配送的,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20米,所在位置為鄉鎮農村區域的,不受所在市場單元指導數限制,可直接辦理專賣零售許可證。
(三)河南老兵驛站連鎖超市有限公司門店,與周邊最近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20米,繁華街道不得低于10米。
(四)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的經營地址經營的零售點,持證人提出變更申請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不受間距和數量的限制。符合該情形的持證人未能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變更申請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注銷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在原發證機關轄區提出新辦申請的,不受間距限制。
(五)兩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發證機關作出注銷零售許可證決定90個自然日內,原持證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需在原經營地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間距及所在市場單元指導數限制,可直接辦理專賣零售許可證。
(六)兩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未能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在許可證注銷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原持證人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間距的限制。
(七)納入省政府商務部門重點流通企業范圍的申請人,不受零售點間距限制。
(八)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新辦申請在實地核查測量零售點最近間距時,不受殘疾人、烈屬、大型超市、連鎖便利店、“老兵驛站”連鎖超市、納入省政府商務部門重點流通企業等已享受間距或指導數限制照顧的持證商戶限制。
第十一條 因中小學、幼兒園新建、改造導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門等情況,以及合理布局標準修訂等客觀原因造成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零售點不符合相關要求,持證人提出變更申請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不受間距和數量的限制。
對只經營雪茄煙(不經營卷煙)的零售點,不受布局總量和間距的限制 (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距離除外);對雪茄煙專營商戶經營范圍增加卷煙的,應當適用本規定規定的指導數量和間距條件,提前申請變更許可證經營范圍。
第四章 不予延續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
(三)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
(四)不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
(五)經營場所不再與住所相獨立的;
(六)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
(七)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十)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不予設置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申請人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三)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四)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五)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在一年內再次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六)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九)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經消防等職能部門認定的安全隱患,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
(十)中小學校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100米以內不予設置零售點;幼兒園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20米以內不予設置零售點;可向學校、幼兒園內銷售卷煙的窗口、柵欄等情形的;
(十一)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四)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
(十五)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十六)經營場所位于國家機關、黨政機關內部和醫療機構內部的;
(十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應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依法取得使用權,具有合法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屬于違法建設、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經營場所的房屋。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距離”是指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經營場所與參照零售點或中小學校、幼兒園之間的步行最短距離。
對年度平均零售檔位10檔以下、誠信等級被評為C以下、繁華街道內實際經營面積20平方米以下的商戶,在附近申請人申請辦理零售許可證時,上述零售點不作為距離參考點。
(距離測量時,以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離為標準,按照兩個參照點最近一側的門沿進行測量,不得穿越隔離護欄、護墻、花壇、花園、建筑物等設施或禁止性道路標線)。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幼兒園”指具有幼兒園性質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內”“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得超過”均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濮陽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濮縣煙〔2024〕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濮陽縣縣城區域繁華街道布局信息名錄
2.濮陽縣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場所間距測量標準
3.濮陽縣市場單元布局信息目錄及“發展區域”“均衡區域”“控制區域”范圍
4.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經營場所名錄
濮陽縣煙草專賣局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3 濮陽縣市場單元布局信息目錄及“發展區域”“均衡區域”“控制區域”范圍.docx
附件4 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經營場所名錄.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