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行政服務大廳一次性告知制度
為加強服務大廳效能建設,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水平,促進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到各窗口咨詢有關事項,因手續、材料不完備等退回補辦,或未按規定程序、受理時限辦理而不予受理的,承辦人員應該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辦的材料、手續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承辦人對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辦理的事項負有一次性告知的義務,能辦理的事項應及時辦理。法律、法規不符或手續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相關的要求、條件和應提交的材料,條件不完全具備的,要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 承辦人員在一次性告知時,可采取口頭告知形式。如果管理相對人或對象需要以書面形式告知的,承辦人員應填寫《一次性告知書》(附后),對需要補辦的材料、手續和不予受理的理由作詳細說明。《一次性告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一份由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留底備查。
四、承辦人對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需辦理的事項有負責到底的義務,在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補齊手續或材料后,應予以受理,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五、對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所辦理事項,法律、法規
和規范性文件不明確時,或情況比較特殊的,承辦人應當在詳細了解的前提下,及時請示有關領導,共同研究確定應如何處理并告知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
六、大廳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對違反本制度,造成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重復多次上門咨詢的承辦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誡勉教育。
濮陽縣政務服務中心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