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司法局關于建立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的意見
關于建立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的意見
各鄉鎮及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各行政調解職能部門,局各股室、處、所、中心:
為進一步推進多元化化解矛盾糾紛機制,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決定在全縣范圍內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各種矛盾糾紛凸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這些矛盾糾紛只是因利益問題引發的非對抗性人民內部矛盾,完全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實踐表明,調解工作最能有效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有利于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有利于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實現優勢互補,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率;有利于減少群眾訴累,節約化解矛盾糾紛的行政和司法成本。各人民調解組織要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實現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扎實開展工作,推動社會管理方式創新,全力構建“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開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的總體目標,以創新調解機制為動力,以健全調解制度為保證,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各自發揮作用、又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不斷整合調解職能,強化調解功能,提高預防和調處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為實現全縣經濟社會跨越發展、綠色發展、和諧發展、統籌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協調配合原則;
2.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堅持依法調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則;
4.堅持調解優先和尊重當事人自愿的原則;
5.堅持維護社會穩定與維護群眾利益相一致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建立健全覆蓋城鄉每一個社區、村和各部門、各行業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實現調解公正全面覆蓋,確保“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規范高效運行,整體效能充分發揮。通過“三調聯動”工作的有效開展,努力實現“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六增強”的工作目標。“三不出”即;小糾紛不出村(社區、單位),大糾紛不出鄉鎮(街道),疑難糾紛不出縣;“四提高”即:人民調解成功率、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信訪案件結案率、人民群眾對調解的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訪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六增強”即:調解聯動能力、調解人員調處能力、群眾參與調解積極性、公民表達訴求的法律素質、社會區域治理能力、和諧穩定公認度明顯增強。
三、建立健全“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組織體系
(一)縣局設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王曉輝任組長,科級干部任副組長,各股、室、處、中心、所的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矛盾調處中心,谷娜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建立健全各類調解組織,推進調解組織建設覆蓋化。針對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第一道防線”獨特作用的特點,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大型集貿市場等人民調解組織,充實優化調解人員;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率先建立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事故、醫療糾紛、商會經濟糾紛、消費糾紛等9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
四、“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對接機制
人民調解組織要充分發揮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獨特作用,圍繞黨委、政府關注的難點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及時化解各種矛盾糾紛;行政調解職能部門要充分運用調解的辦法處理行政糾紛和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三個調解體系獨立解決糾紛的同時,積極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對接聯動機制,實現三大調解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努力推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規范高效運行。
(一)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對接聯動。行政調解職能機關處理行政糾紛和相關民事糾紛,應當首選調解、協調工作模式,并視具體情況,可采取委托、轉移、邀請等多種方式,將糾紛交由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人民調解組織聯合進行調解。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糾紛過程中,遇到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或者出現調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關行政機關配合、幫助解決問題。對隨時有可能激化和造成嚴重后果、影響社會穩定的、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緩解或疏導,并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
1.建立調解、協調首選工作模式。行政調解職能機關受理矛盾糾紛,應當先行歸口調解,做到行政管理和行政調解手段并重,在遵循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下,首選使用調解、協調方式解決糾紛;凡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使用調解方式解決的,行政調解職能機關應當使用調解方式,并運用說服教育、指導、協調等各種有效手段,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
2.建立轉移調解、委托調解、邀請調解工作模式。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調解有較大抵觸情緒、行政調解難以進行時,行政機關認為采取人民調解更有利于行政糾紛的化解,可委托有關的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在行政調解過程中,需要當事人所在地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配合的,可以邀請其參加,共同開展調解工作,必要時可邀請律師、公證等具有專業優勢的人員參與調解。
3.建立聯合調解工作模式。行政調解職能機關受理有重大影響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糾紛或有可能引發越級上訪、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在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緩解和疏導的同時,及時逐級報告,根據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調解組織啟動快速反應機制,采取聯合調解方式,限時辦結;當事人不愿進行調解或經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及時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4.建立警民聯調工作模式。當事人尋求公安機關幫助解決治安糾紛或處理交通事故時,凡屬可調解范圍內的,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人民調解組織應積極主動地參與聯合調解,復雜、疑難矛盾糾紛,逐級上報,分流調處。
(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糾紛,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幫助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調解協議。要積極爭取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引導和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參與民事訴訟案件訴前、訴中調解,依法明確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努力促進民事糾紛的合理解決。
1.履行告知責任。人民調解組織對符合受理條件,經調解未達成協議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室在法院受理民事糾紛案件時,應向當事人宣傳人民調解的優勢、特點,對未經人民調解的糾紛,應積極引導其先進行人民調解,經當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2.適用公序良俗等行為規范進行調處。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案件時,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參考行業慣例、村規民約、社區公約和當地善良風俗等行為規范,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3.依法確定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時,對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調解協議,依法確認其效力。對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或者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執行。對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三)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行政調解職能機關對調解不成功或對行政復議和裁決結果不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司法救濟權利和渠道,并主動配合人民法院幫助其解決問題。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行政調解職能機關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引起的信訪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門處理結果而引發的涉法涉訴上訪案件以及群體性案件,司法機關和行政調解職能機關應及時主動采取聯調行動,法律援助人員、律師、公證人員以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參與,共同做好息訴罷訪工作。行政調解職能機關對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工作要積極配合,大力支持。
五、加強“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設計面廣、專業性強,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各行政調解職能部門、各基層司法所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各調解組織要依據各自的職責和工作范圍,積極組織參與“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扎實有效地推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順利開展。要加強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抓好隊伍建設。加強“三調聯動”大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著力強化隊伍建設,要采取多種渠道,充實隊伍,優化結構,進一步充實優化調解隊伍,把政治堅定、德高望重、經驗豐富、辦事公道、熱心調解工作的社會人士和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大學生“村官”充實到基層調解組織中。努力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指導有力、作風優良的調解隊伍,使這支隊伍能夠順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強化對人民調解員、行政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把這項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提高他們調解技能和工作水平;同時,加強各類調解人員的政治教育,確保調解工作公正廉潔運行。
(三)實行考核獎懲。把“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納入績效管理,嚴格目標,兌現獎懲。要注重考核結果的運用。對調解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因組織不力、保障不到位、導致調解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嚴肅通報批評、督促整改;對因排查調解不力而導致矛盾激化、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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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縣司法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