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工商業聯合會 濮陽縣司法局印發《關于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濮陽縣工商業聯合會 濮陽縣司法局
印發《關于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鄉鎮商會:
現將《關于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濮陽縣工商業聯合會 濮陽縣司法局
關于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商會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工商聯組織優勢和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切實有效化解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矛盾糾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地服務保障全縣非公有制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全國工商聯、司法部《關于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全國工商聯商會調解工作辦法(試行)》《河南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濮陽市工商聯、濮陽市司法局《關于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方案》等規定,現就推進全縣商會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充分發揮商會調解化解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糾紛的重要優勢,加強商會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健全完善商會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提高處理非公有制企業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大力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健全商會人民調解組織,發展商會人民調解員隊伍,形成具有商會特色的商會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推進多元化解糾紛,協同社會治理,使商會人民調解成為化解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途徑。
三、調解范圍
受理調解商會會員申請的各類民間糾紛,包括商會會員之間的糾紛,會員企業與職工之間的糾紛,會員與生產經營關聯方之間的糾紛,會員與其他單位或人員之間的糾紛,以及其他適合人民調解的民間糾紛。
四、基本原則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注重主動預防,積極化解糾紛,消除風險隱患,有效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兼顧行業標準和商事慣例。
五、組織建設
司法局和工商聯要加強溝通協調,推動各鄉鎮設立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一般由商會負責人擔任。委員經商會推選產生,要積極吸納企業家、律師等擔任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稱包括“XX鄉(鎮)+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必要的辦公場地和設施,按照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要求,懸掛規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和人民調解標識,公開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做到“五落實”(即組織、人員、經費、場所、制度落實)和“六統一”(即名稱、印章、標識、徽章、程序、文書統一)。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工作臺賬,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情況、組織隊伍建設情況以及商會人民調解典型案例及時報送司法行政機關和工商聯。
六、隊伍建設
商會人民調解員由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專職調解員至少配備3名,由商會副會長、秘書長和司法所工作人員等人組成。調解員由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和商會運行、有行業影響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養、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企業經營者、工會代表、法律專業及社會人士擔任。
司法局要建立律師調解員名冊,向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推薦,也可以由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自行選擇。
司法局要會同工商聯將商會人民調解員納入業務培訓規劃,組織崗前培訓和定期輪訓,通過現場觀摩、案例討論等形式,不斷提升商會人民調解員綜合素質。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管理制度,加強對商會人員調解員的管理。對違法違紀行為,按照人民調解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工作程序
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開展調解工作。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依法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由雙方簽字確認。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工作保障
商會組織要為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鼓勵社會各界為商會人民調解工作捐贈贊助,提供人財物等方面的支持。
九、工作要求
鄉(鎮)司法所要主動和商會溝通聯系,切實履行指導職責,在商會人民調解組織設立、調解員的選聘和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配合。加強設立指導、人員培訓、制度建設、業務規范,發揮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法治宣傳等職能優勢,構建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