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交通運輸行政裁決事項及工作程序的通知
濮陽縣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交通運輸行政裁決事項及
工作程序的通知
根據《關于印發國務院部門行政裁決事項基本清單(第一批)的通知》,依據省廳第一批行政裁決清單,按照縣關于推進行政裁決工作會議要求,現將我縣交通運輸行政裁決事項及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事項名稱
對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的裁決。
二、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上下車秩序。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 年第 82號)第六十二條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三、實施主體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四、實施條件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五、辦理程序
(一)申請。客運經營者或客運站經營者向客運站所在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交通運輸行政裁決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爭議的有關證據材料;
4.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三)審理。通知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并要求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收到答辯書后,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
(四)裁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理結束后,應當先行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作出裁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說明裁決的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不服從此行政裁決的,在規定期限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或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為被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