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公安局輔警人員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濮陽縣公安局輔警隊伍的管理,進一步明確職責,保障用人單位和輔警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輔警隊伍,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組織紀律,按照“從嚴控制、科學管理、規范使用”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輔警,是指在我局各單位各警種中從事技術保障、協助管理、后勤管理等非執法、非涉密類工作的臨時人員,主要包括協助民警開展維護交通秩序、治安巡邏、視頻監控、110 接警、網絡巡察、話務員、門衛、
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輔警是公安工作的補充力量,協助民警開展相關公安管理工作,不具備行政執法和行政審批資格。
第四條 堅持依法用工原則。聘用輔警人員應遵循法律規定保障正當權益。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本著“加強管理,保障權益”的原則,加強監督管理,使輔警人員使用、管理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第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輔警人員從事執法活動及涉密工作。
第七條 輔警人員需遵守以下五個嚴禁:嚴禁辦理戶籍業務、操作使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嚴禁從事監管管教工作;嚴禁單獨從事車駕管業務受理、資料審查、機動車查驗工作;嚴禁駕駛警車;嚴禁單獨執法執勤、參與訊問、詢問。
第三章 領導責任和日常管理
第八條 按照“誰用人、誰負責、誰管理”的原則,用人單位要將輔警人員的監督管理納入本單位隊伍管理范疇,按照“一崗雙責”的有關要求,本單位主要領導要對輔警隊伍建設負總責,分管隊伍建設的領導負領導責任,輔警人員所在隊室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對于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導致輔警隊伍紀律渙散、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規定或法律法規,被市、縣局督察部門發現或被群眾有效投訴舉報的,要對所在單位和相關負責人通報批評,被上級部門檢查、督察發現或被新聞媒體報道炒作,對公安機關整體形象造成影響的,除對輔警人員作出嚴肅處理外,要對所在單位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視情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措施。
第十條 用人單位要加強對輔警人員的經常性教育管理,提高輔警人員的政治思想素質、紀律觀念、法治觀念安全保密意識和實際工作能力,確保輔警人員遵守工作紀律,履行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完成工作任務。要求做到:
(一)每月組織一次集中教育;
(二)堅持四必談,即發現問題傾向時必談,出現情緒波動時必談,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時必談,其他有談話必要時必談;
(三)落實分層次管理,針對性加強日常教育;
(四)經常了解檢查輔警人員的工作情況和思想狀況,關心輔警人員生活,加強教育管理,發現問題或不良苗頭要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開展的思想觀念、紀律作風等方面的主題教育,除不予公開或涉密等情況的,各單位要組織輔警人員積極參加。對輔警人員當中的黨員,各單位可結合實際,吸收參加所在支部的組織生活。
第四章 工作紀律
輔警人員必須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第十二條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縣局、用人單位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積極參加縣局、用人單位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嚴禁越權參與執法活動,嚴禁發布、散播有損公安機關形象的言論。
第十四條 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尊重領導,團結同志,相互協作,密切配合,積極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五條 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該看的不看,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說的不說,不該記的不記,不該查詢的不查詢,不該下載的不下載,不該存儲的不存儲,不該上傳的不上傳,嚴禁泄露公安機關專門偵查手段、涉案警務工作部署。
第十六條 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文明執勤,勤勉盡責。上班期間按規定著裝,攜帶或佩戴統一制作的工作證件。
第十七條 不準以單位名義印制各種名片,從事其他與工作性質無關的個人活動。
第十八條 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愛護公物,公私分明,遵紀守法,維護公安形象。
第十九條 本人和配偶或近親屬不得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嚴格遵守考勤與請銷假制度,嚴禁無故脫崗、遲到、早退或有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保持通訊暢通,隨時聽從單位指令。
第二十二條 輔警人員在公安機關工作期間,因違反管理規定、操作規范,或其他個人原因給公安機關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輔警人員離崗前,應當收回其用于公安工作的筆記本、業務學習資料、磁介質存儲等載體,并對其進行保密教育,明確其離崗后繼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秘密的義務。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條 所在單位應根據輔警人員崗位職責,制定相應的考核細則,負責對本單位使用的輔警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 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分為德、能、勤、績四個方面,主要考核工作實績。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情況。
能: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指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表現。
績:指工作實績與考勤。
考核內容以崗位職責和相應工作要求為重點。
第二十六條 考核標準
考核標準以輔警人員的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
優秀:能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有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比較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差,不能遵守規章制度,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辭退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
(一)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工作實績不明顯,組織紀律觀念不強,群眾反映較差的;
(三)因責任心不強而造成重大工作失誤或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連續曠工三天或者月累計曠工五天以上的;
(五)越權參與執法活動,造成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打罵群眾或體罰、虐待嫌疑對象,造成后果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吃拿卡要,參與影響公正地執行公務性活動或者為非法經營活動、娛樂場所充當保護傘的;
(八)泄露公安秘密,通風報信的;
(九)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應當辭退的。
第二十八條 辭退人員自辭退之日起,收回輔警裝備、標志等,即日起停發工資和終止各項保險。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如本規定與有關法律相抵觸的,以相關法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