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濮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濮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縣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的事項和項目,以及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第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嚴格依法履職,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應當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
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為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縣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濮陽縣委建議由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推進依法治縣,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的重要決策和措施;
(四)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重大事項;
(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縣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七)縣級決算;
(八)縣、鄉(鎮)人大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九)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
(十)確定或撤銷全縣性節日、紀念日;
(十一)縣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由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和縣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縣人大常委會審查或者審議后可以提出審查、審議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
(二)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評估情況;
(四)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口、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社會建設、農業農村、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物價、就業、醫保、養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社會保障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關系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
(七)城鄉建設、重點民生工程等重大項目;有國家、省、市或縣級財政資金、政府融資等投資的,并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及其實施情況;
(八)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九)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十)國土空間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十一)歷史文化名城、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情況;
(十二)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十三)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
(十四)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情況;
(十五)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十六)縣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情況;
(十七)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和社會反映強烈、影響巨大、損害嚴重的重大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十八)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代表評議和受理來信來訪中發現的重大違法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九)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大違法犯罪案件的處理情況;
(二十)同外國地方政府建立友好關系;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和縣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一)(二)(八)(十二)(十五)(十六)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其他各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按照縣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按照規定程序報請批準,并于批準后一個月內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八條 下列國家機關、機構和人員依法可以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
(一)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二)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三)縣人大專門委員會,受主任會議委托的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
(四)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第九條 提請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ǘ?/span>與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等;
(三)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情況;
(四)有關方面對重大事項的意見、建議以及協商、協調情況;
(五)縣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下一年度需要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建議議題。
重大事項議題需要作個別調整或者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整的,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關于重大事項的議案,一般應當在縣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報送;關于重大事項的報告,應當在縣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報送,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報告的除外。
縣人大常委會一般應當在收到議案、報告之日起四個月內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 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直接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由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辦理,提出報告,再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縣人大專門委員會,受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托的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由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辦理,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不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議案人作出說明。
縣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接到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后三十日內審議或者辦理完畢,并將審議或者辦理意見向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充分論證,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公民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擴大人民群眾參與途徑,健全公眾意見采納反饋機制。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可以組織相關專家、專業機構進行深入論證和評估。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事項,可以召開聽證會、論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相關信息、進行解釋說明,并根據需要向社會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議案、報告時,提議案人、報告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有關單位和人員可以列席或者旁聽會議。
第十五條 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縣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縣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通過后,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縣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遵照執行,并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時間內報告貫徹實施情況。沒有規定報告期限的,應當在決議、決定生效后六個月內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不作出決議、決定的,可以將縣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中的意見建議形成審議意見,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閉會后及時轉送報告機關研究處理。報告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報告審議意見辦理情況。
經審議認為需要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縣人大常委會應當運用聽取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工作評議等方式,加強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作為監督議題,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大常委會應當責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銷: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應當提請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而不及時提請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而不及時報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的重大事項而不及時備案的;
(四)對縣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貫徹實施情況的;
(五)應當由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擅自作出決定的。
第二十條 對不提請、不報告、不備案或不執行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不研究處理審議意見的,縣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提出撤職案等方式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對違反本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員,縣人大常委會按照相關程序督促有關國家機關依法依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經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未獲得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的,縣人大常委會應當責成有關國家機關再次辦理。再次辦理情況的報告,仍未獲得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的,縣人大常委會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監督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執行。